中华考试论坛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备考四步走—听课、复习、冲刺、临场


  共有2565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建造师备考四步走—听课、复习、冲刺、临场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admin
  1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贴子:3496 积分:5628 威望:0 精华:0 考试币:351 现金券:1 注册:2003-12-30 16:34:32
建造师备考四步走—听课、复习、冲刺、临场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21 11:16:00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备考可以分为听课、复习、冲刺、临场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都是准备考试的重要的环节。由于各个阶段具有自己的特点,考生应该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来安排每个阶段的学习。

  第一节 听课

  一、听课的必要性

  在这个阶段中,听课是基础性的。听课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后续备考活动的难易程度,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备考的效果。所以,考生一定要重视听课。可能有的考生感觉可以通过自学达到好的效果。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考生而言,通过听课来学习还是必要的选择。这种必要性表现在:

  (一)听课可以节省时间

  对于一般的考生而言,将三本教材认真地看一遍大约需要180—200小时左右。如果参加中国考试资源网的网上辅导课程,完成第一遍教材只需要70小时。而且效果会远远好于自学完成的第一遍,因为后者很难对知识形成深刻的印象,只是有一个初步的轮廓罢了。这样一来,考生就可以节约大约130小时的学习时间。将这部分时间用于后面几个阶段的学习,会有效增强学习的效果。所以,尽管工作繁忙,还是有必要抽出一点时间来参加培训。

  (二)听课可以避免走弯路

  这个弯路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寻找重点,其二是剔除书中问题。

  为什么听课可以避免在寻找重点中走弯路呢?由于授课教师都是在所讲授的课程上有一定教学经验或有一定成就的人,对这门课的把握要远远强于不常接触到这门课的考生,所以更容易找到重点。如果是自学,通过第一遍的学习就很好把握重点的考生是很少的,只是建立起一个大致的轮廓。

  对于避免走剔除问题这个弯路也要引起学员的高度重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各执业资格考试所使用的教材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考生的学习。对于编者而言会时时关注、检查已经出版的书中的问题,随时听取各方的意见,将确认的问题在再版的教材中重点声明。但是,如果考生通过自学来备考,不能及时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结果或者在有问题的知识点面前迷惑不解,或者干脆将这个问题的知识点当作正确的知识点来加以记忆,毫无疑问会影响到其学习效率。

  (三)听课有助于了解将来命题的主导思想

  培训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讲解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介绍一下命题的基本思想。例如,在基本思想中谈到第一次建造师考试的试题将会考虑“存量问题”,这是我国经济建设和建设管理的形势所决定的。尽管只有短短几句话,但对于考生而言却是很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复习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基本的知识点,而不要去做一些难题、怪题。这其实就是考生备考的路标,是考生复习的方向,参加了的考生会获得这样的信息,自学的考生是无法获得这样的指导性信息的。

  二、何时参加辅导

  应该说,何时参加辅导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主要根据考生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考生,根据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学习能力,可以简单地分为三种类型:

  A类考生。这类考生本身具有很好的专业文化素质,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也有一定的了解。一般来讲,相关专业院校刚刚毕业几年的大学生基本属于这一种。

  B类考生。专业文化素质相对较弱,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了解得比较少。一般来讲非相关专业院校毕业不久的考生属于这一种。

  C类考生。专业文化素质很弱,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几乎没有了解,或是吸收的知识过于陈旧,或是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忘记。一般来讲,那些年龄较大的考生属于这一种。

  显然,A类考生是最具有竞争力的考生,而C类考生则明显处于劣势。对于这三类考生,这里只提出一个指导性的建议,供考生参考:

  A类考生最迟不应晚于考前2个月参加辅导。因为仅仅依靠听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要给自己留下复习的时间。每本书复习20天左右是比较理想的。

  B类考生最迟不应晚于考前3个月参加辅导。因为需要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来弥补自己本科教育的不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C类考生最好能相对于B类考生再早些,因为这类考生由于年龄与专业文化素质的原因,学习的效率会比较低。

  同时,B类和C类考生最好在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再参加一次串讲;临考前的冲刺性辅导是非常必要的。

  三、如何选择考前培训班

  正确地选择一个考前培训班是至关重要的。选择不慎不仅会使学员损失培训费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延误学员有限的复习时间,进而可能会导致整个备考计划的失败。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建造师培训班,培训质量亦千差万别,其中不免会充斥一些纯利益驱动型培训班,它们基本上以营利为目的,培训质量较差,亦无能力对学员负责。所以,在选择培训班时切勿草率,要认真考核,权衡后再作决定。对于培训班的选择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一)看师资

  选择培训班就是选择授课教师。一位高水平教师的点睛之评会使学员的复习事半功倍,而一般老师的泛泛之谈则会贻误考生的备考时机。

  1.尽量选择编委作为授课教师

  考试用书的编写人员通晓知识点的考察重点,因为考试大纲科就是由他们编写的!所以,选择编写人员作为授课教师自然会更容易把握考试的方向、思想,甚至是获得将来命题的原则等重要的考试信息。但是,社会上有的培训班自称授课教师是编写人员,但是在上课的时候却来了个“狸猫换太子”,用别的教师顶替。

  (1)核对考试书上是否有授课教师的名字,这是很快捷的方法,可以迅速辩别真伪。

  (2)网络查询/学员口碑:在网上查询该培训班的情况,电话咨询一些培训班的老学员。

  总之,千万别选错了教师。否则就输在起跑线上了。

  2.尽量选择经过检验的高水平的授课教师

  由于编委毕竟是有限的几个人,不可能满足全国各地培训班的需要。所以,在没有了这个选择以后,我们就要尽量选择经过检验的高水平的教师来授课。这里主要强调两点:

  什么是高水平?评价的标准与职称评定的标准是不同的。职称评定的时候要考察该教师有多少文章、著作、课题,而这些对于辅导考生参加考试是毫无意义的。考生需要的是能够帮助他通过考试的教师。所以,对高水平的衡量自然就很有针对性了。一般来讲,可以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授课教师是否具有高水平:

  (1)了解教师的历史

  了解授课教师的历史有助于我们对其正确认识。这主要是看这个教师从事的专业是什么,他们所研究和讲授这门课的经验以及学生的口碑如何等。自2004年至今已经经过了三次一级、两次二级建造师的培训,授课教师的水平经过了五次检验了,所以,通过参加过建造师培训的学员来了解授课教师,将有助于我们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可以考虑通过试听作出取舍

  由于学员一时之间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所以,学员还可以“眼见为实”,考虑通过试听来了解授课教师的实力。不管培训单位宣传得如何,自己来听一听、看一看,才能有效地避免上当。比如:你可以去中国考试资源网试听一下,网站首页就有一个“免费试听”可以供大家判断。

  (二)看教务安排

  目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两种培训班,一种是面授班,一种是网上教学。面授班(集中授课)的时间比较紧凑,同时也比较短,很多时候都不利于安排时间。

  建议有网络条件的朋友优先选择后者,只要有时间就可以上网学习,不必担心时间安排等问题,一般来说,这类辅导班还有网上题库、在线答疑等服务,建议大家可以优先考虑。

  四、如何听课

  很显然,听课的质量决定了后面复习的难度。听课这个过程可以解析为听、记、问。

  (一)听

  1.听轮廓

  听轮廓就是指在学习之初听教师讲解《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下简称《法规》)这门课中主要包括哪几部分、每部分在整本书中的地位和价值如何、难度如何、考生对这部分的关注程度如何等框架性的知识。因为学习就像走路一样,考生需要首先知道自己将要走向何方,然后才能谈如何去走的问题。所以学习之初应该首先对考试用书中将要讲述的知识点有一个框架式的认识,从而便于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精华,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重点的机械式学习。



欢迎大家使用 在线考试系统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直接在QQ或者MSN上粘贴即可,您的宣传贡献卡将增加!
支持(1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admin
  2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贴子:3496 积分:5628 威望:0 精华:0 考试币:351 现金券:1 注册:2003-12-30 16:34:3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21 11:16:00

  2.听命题趋势

  尽管建造师考试命题具有保密性,对其中的具体细节无从知晓,但是还是可以大致了解命题的总体趋向。例如,前面谈到建造师师资班上已经得到了第一年命题将会难度适当的信息。为什么第一年命题就会这样呢?这是由于到2008年2月27日,现有的项目经理证将作废,项目经理如若执业则必须要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我国的工程建设不会停止,也不会因此修改《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在2008年补充足够数量的建造师。如此一来,试题要出得适合就是必然趋势。

  所以,我们在听课的时候要注意来自授课教师的每一句话。尤其是关于考试形势的分析。因为这决定了我们复习的方向。

  3.听讲解

  听讲解是考生参加考前辅导的核心。只有认真听老师的讲解,才能为后面的复习打好坚实的基础。但是授课教师不同,其对知识内容的讲解方式、范围也不一样,并且学员也不可能随时提问,这样就使学员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那么,如何在相对被动的条件下有效地提高听课效果呢?一般来讲,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尽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听课效果。


以下内容只有回复后才可以浏览


欢迎大家使用 在线考试系统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直接在QQ或者MSN上粘贴即可,您的宣传贡献卡将增加!
支持(1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admin
  3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贴子:3496 积分:5628 威望:0 精华:0 考试币:351 现金券:1 注册:2003-12-30 16:34:3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21 11:16:00

  由于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这样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非常多。对于重点章节中这样的句子,需要好好体会。

  (三)能够找到重要的知识点

  作为考生,应该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书中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数字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容易识别出来。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很容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对于这样的考点,虽然不必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须要掌握。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没有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来源于《建筑法》,应该说是很重要的规定。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2.主体型考点

  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该是谁去做的问题。这样的考点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现在考题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知识点。

  3.分类型考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类型考点。对于这样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4.程序型考点

  程序型考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这种考点要求考生掌握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例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这样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书;

  这种知识点的出题方式很有可能会取出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其顺序打乱,请考生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因此,考生应该对这部分的程序给予关注。

  5.混淆型考点

  混淆型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知识点。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要能够很准确的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样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点: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做了总结之后,就很容易区别混淆型知识点了。

  6.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多选、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规模和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显得尤其重要。

  (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欢迎大家使用 在线考试系统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直接在QQ或者MSN上粘贴即可,您的宣传贡献卡将增加!
支持(2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admin
  4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贴子:3496 积分:5628 威望:0 精华:0 考试币:351 现金券:1 注册:2003-12-30 16:34:3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21 11:17:00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在这个知识点中,考生要掌握的不仅是里面的具体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这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后才按照这个规定来履行合同的。如果忽略了这个大的前提,就容易判断错误。

  7.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所以,书中的概念不必死记硬背。但是,考生必须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例如,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考生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标就在于客体。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样的题型出现:

  「例题」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是(ABC)

  A、国家机关

  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

  8.选择型考点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容易获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用价格的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出现的考点,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用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做出选择。这样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做一下归纳总结。通过对上面法条的归纳总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的价格的原则就是让违约者吃亏。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就不用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9.关系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样的题型。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首先,要理解“负责”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比如说,科长要处长负责等。那里的负责是一种信息的流向,是一种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但是这里的“负责”却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去履约。

  其次,我们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内提供保证。“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什么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因为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学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因此不宜作为保证人。如此以来,这样的禁止性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读

  精读需要大量的时间,考生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谓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读每一个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并已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考生们在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重点内容就可以。只有对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该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可以了。这样可以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时间。

  第三节 冲 刺

  冲刺可以分为两个步骤:听课和做题。

  一、听课

  前文中已经对听课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但是,这里所说的听课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听课,前面的听课具有基础性质的听课,而这里听课则具有冲刺性质。

  1.听课的必要性

  (1)有利于将知识整体化

  知识都是互相关联的,熟悉一个知识点也有利于对另一个知识点的掌握。

  例如,《民法通则》中谈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欢迎大家使用 在线考试系统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直接在QQ或者MSN上粘贴即可,您的宣传贡献卡将增加!
支持(1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admin
  5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贴子:3496 积分:5628 威望:0 精华:0 考试币:351 现金券:1 注册:2003-12-30 16:34:3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21 11:18:00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考生是需要掌握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合同法》中也谈到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仔细阅读相关解释后会发现,这两部分的要件其实是同一个说法。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签订合同本身也是一个民事行为,自然就要符合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这就属于知识点相关联的地方,复习的时候注意到这一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2)有利于强化知识点

  考试之前,由授课教师对整本书作一下归纳总结,将相关的知识点有机结合起来非常有助于巩固前面学习的成果,对随后的考试无疑会有很大的帮助。

  2.如何听课

  听课与前面谈到的听课是有差别的。此时的听课应该是有针对性地听课。因为考生在前面的学习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的疑问存在。听课之前,将这些问题整理一下,带着问题去听课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此时的授课的时间一般都会很短,《法规》这门应该以5个课时(4个小时)为宜,因为它的知识点比较集中,所以听课的时候最好是集中精力去听,而不用跟着教师的思路在书上去寻找,那样容易由于查找而跟不上教师的思路,等听完、听懂老师讲课后再自己慢慢在书上查找一下相关的内容。

  二、做题

  做题阶段也是冲刺阶段的一项重要的环节。这一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正确选择习题集,二是积累并掌握正确、科学的解题技巧。

  1.正确选择习题集

  有的考生可能以为做的题越多越好,可事实并不尽然。《法规》这门课程中几乎全部都是法律条文,这些条文的用语都是很严谨的,改变了其中的一个字,其含义就可能会改变。所以,按照《法规》这本书来编制习题集,可以编出来成千上万道。如果考生盲目做题,就会陷入题海不能自拔。而这些习题有的不仅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具有很强的负面效应的。同时,对于法规中的话,未必各个作者的理解都是相同的,有的作者给出的答案可能就是错误的。

  例如:选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是否正确?

  很多辅导书中都认为它是正确的,因为法规中有明文规定。然而,它却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了这个问题,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不能孤立看一个知识点。正因为上面的原因,所以,考生在做题之前一定注意选择正确的习题集。

  2.掌握解题技巧

  中国有句话,叫“熟能生巧”。做题之前,必须首先真正掌握了书中的知识,才能去做题,才能谈“技巧”的问题。


以下内容只有回复后才可以浏览


欢迎大家使用 在线考试系统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直接在QQ或者MSN上粘贴即可,您的宣传贡献卡将增加!
支持(1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admin
  6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管理员 贴子:3496 积分:5628 威望:0 精华:0 考试币:351 现金券:1 注册:2003-12-30 16:34:3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21 11:18:00

  「例2」甲公司是甲级资质,乙公司是乙级资质,他们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且约定如果遭遇业主索赔,各自承担50%的损失,则(BCD)。

  A.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甲级

  B.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乙级

  C.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绝

  D.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绝

  E.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两个公司均不得拒绝

  这是关于《建筑法》中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的知识点。关于连带责任前文已经论述,不再重复。另外有一点需要指出来,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认定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招标投标法》强调如果按照较低的成员的资质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的话,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两个成员单位必须是“同一专业”。

  (10)禁止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ABD)

  A.投标者互相约定抬高投标价

  B.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标底

  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D.招标人将其他投标人的情况告之某投标人

  E.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为什么要对一些行为予以禁止?这是因为那些行为违法,不予禁止的话将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这是解这类题的基本思路。上题中ABD项都符合这个特点,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C项却不是,尽管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将会被作废标处理,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它不涉及别人的利益。对于E项,是合法的行为,这一点,《招标投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例2」下面的行为中,没有违反《消防法》的是( D )

  A.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在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B.携带火种进入储存危险品的场所

  C.电焊工没有持证上岗

  D.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

  这是《消防法》中关于一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尽管说记住书上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联系一下自己的施工实际情况,就完全可以确定前三项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D项,我们也容易想到施工现场经常有明火在使用。书中写的是“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 临场

  考生走进考场的时候,意味着所有的复习备考的总结。在临场发挥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心理准备

  考试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竞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自然也不例外。考生都想取得完满成绩,因此考试时不免要承担一定的心理压力。既然走进了考场,那就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所以,此时沉着应对,轻装上阵才能发挥出正常水平。

  二、时间分配

  事实上,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法规》这门课都不存在考试时间不足的问题。如果考生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完全可以时间充裕地答完题。但是如果考生没有掌握相关知识点,即使时间再长些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这里所说的时间分配主要指的是考生对单选和多选考虑时间的长短,而不是指由于时间不够用而面临取舍的问题。

  一般来讲,单选题相对还是容易一些,考生可以考虑在这上面多花费一些时间。多选题由于难度较大,就可以考虑相对少花费一些时间。也就是说,尽量争取时间的价值,提高时间的收益率。

  三、考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单选题,宁可错选,不可不选:这个道理很简单,考生选择了就有机会得分,没有选择是绝对没有机会得分的。选择题是计算机评分,它不管你是不是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只看结果。所以要每题必选。

  2.对于多选题,宁可少选,不可多选:因为多选题的评分标准与单选不同,选的都正确但是少选了,每个选项可以得0.5分,但是,如果有一个选项选错了,整个题就一分没有了。所以,建议对于多选题,只做把握的,不要去冒风险。

  3.注意单选题中各个选项之间的互斥性:如果你对其中一个选项特别有把握,它就是正确的,那就不用看其他选项了。因为四个选项之间只能有一个是正确的。

  4.注意选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有的时候,四个选项之间是很有一些对应关系的。

  「例题」关于消防设计图纸的审核,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由设计单位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B.由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C.由施工单位将消防设计图纸送报监理单位审核

  D.由监理单位报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这道题中的对应关系,首先是各个主体之间的对应,也就是要求考生来选择到底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来报送消防设计图纸。再看一看后面的对应关系,题目中有四个选项,三个部门候选。对于这样的选项,一般来讲正确答案都会出现在具有相同点的选项之间(例如AB 项后面都是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因为出题人都希望给考生设置两个阶段来完成这道题,比如说这个例子,第一个过程是希望考生将公安消防机构从其他的选项中区别出来,而后再进入下一阶段,选择主体。所以,这样一来,就给了考生可乘之机。确定了这个相同后,就已经有了50%的把握了。

  四、结束语

  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整个备考阶段总结为:

  积极听课 → 细心复习 → 分类总结 → 正确做题 → 进退有度 → 切莫心急



欢迎大家使用 在线考试系统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直接在QQ或者MSN上粘贴即可,您的宣传贡献卡将增加!
支持(1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