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考试论坛会计考试注册会计师 → 2008年注会考试税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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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08年注会考试税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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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会考试税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讲解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8-29 10:31:00

前言

  一、考试题型、题量

  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20分);多选题,共15题(15分);判断题,共15题(15分)。

  主观题:计算题,共4题(20分);综合题,共3题(30分)

  二、重点章节及分值分布

  重点章节:

  流转税的三大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小税种:关税、土地增值税

  分值分布:

  第一章概论、第十六章程序法、第十七章税务行政法制(共10分左右)

  第二至十五章实体法(共90分左右),其中

  1.第2、3、4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共30分左右;

  2.第5章至第13章(总分共30分多)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分共不到30分)

  三、税法考试的特点

  1.题量较大:50道客观题,7道计算综合题。

  2.跨章节的综合题,流转税结合出题,所得税之间的结合,所得税与流转税、小税种的结合出题。

  3.考核的细致而全面,章章有题,特别客观题,容易忽视。需要在考前认真而细致看教材。

  第一章概论

  历年出题均在客观题型(多选、判断),题量1~2题,分数1~2分

  一、税收法律的构成

  主体:双方、对纳税方属地兼属人管理、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二、税法构成的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相结合

  2.征税对象:区分税种的标志

  3.税率:税额占征税对象的比重,税率的表示可以是比例的、累进的、定额的;

  三、税法的制定

  制订的主体及对应的法律级次,注意授权立法中是5个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失效。

  四、税法制定后的实施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五、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

  实体法中的流转税是纳税人、负税人不一致的,具有转嫁性的;所得税、负税人一致

  目前,我国税制基本上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

  六、税收的征收机关和收入的划分

  国税和地税的征收范围,仅记一方面就可,余下必定是另一税务机关征收。注意海关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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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

  本章在考试当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一般选择、判断题占6、7分左右,计算综合题占10分左右,共20分左右;

  一、征税范围

  结合消费税、区分营业税。

  二、8种视同销售行为

  特别注意(4)~(8)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

  共同点:

  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价值;

  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①当月货物平均售价;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③组成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7),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考题中,如果出现"且,同时"的情况,一般是混合销售的情况。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是视同销售。

  ②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①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②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分别核算,各自交税;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

  四、其他征免税的规定

  1.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征营业税。

  2.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13%)。仅提供印刷劳务,就是加工劳务,按17%征收增值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列举食品、食堂餐具、为其他高校提供的外销快餐,免征增值税;提供的其他商品、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的外销快餐,一律计征增值税。

  五、新办商贸企业的3种认定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六、税率与征收税

  1.适用13%低税率:(注意结合资源税的税目如煤、盐、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是: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也适用4%或6%.

  七、销项税额中的销售额确定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

  ①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②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③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④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⑤包装物押金处理:

  ⑥销售旧车、旧货

  ⑦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八、销项税额一般确认时间

  九、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

1)以票抵税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注意收购烟叶的进项,无论是否提到价外补贴,一律是按10%计算抵扣。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生产企业购入免税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十、不得抵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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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本章历年在选择题、判断题中有4分左右。综合题会与增值税和所得税结合出题。

  一、消费税征税环节、范围及与增值税关系

  征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个别货物的零售环节

  1.卷烟的回购业务符合规定的,不交消费税;

  2.对包含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

  3.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5.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6. 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二、计税依据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2.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生产环节最高的税额:换、抵、投,消费税按最高价,增值税按加权平均价;

  4.成套销售

  三、生产环节的税额

  1.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2.自产自用是否交消费税;

  3.自产自用的组价;

  复合计税的组价,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单一从量计征的组价中成本利润率为增值税成本利润率,即10%.

  四、委托加工应纳税额

  1.如何确定

  假委托: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②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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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营业税法

  本章单选、多选、判断一般占到4分左右,营业税一般会出单独的计算题,也可能在其中一个业务结合增值税。

  一、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包后转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初保人为纳税人,此条已经失效)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及境内的界线(境内劳务)

  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建筑业——自建业务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调整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三、计税依据

  1.分别是余额计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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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本章每年题量2~4题,分值2-3分,以客观题为主,也可能在主观题中涉及到一问。

  一、纳税人及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二、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抵扣,会调减城建税的计税基础,但不能作为计税基础的一部分,即增加计税基础。)

  6.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比率为3%)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第六章关税法

  本章选择题、判断题分别在3分左右,内容非常杂乱,客观题对记忆的要求较高。计算题或综合题会涉及到进口货物;

  一、税率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栏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二、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货价

  2.运费、保险费:有实际支付按实际,没有实际支付按比例估算;

  3.计入:6点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4.不计入:进口后发生的运费、安装调试费、进口环节的税金。

  5.不得作为完税价格

  三、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3.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进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四、进口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五、优惠

  1.法定、特定、临时

  2.法定减免税基准税率

  六、征管

  1.关税缴纳

  ①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②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总部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关税强制执行: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3.关税退还

  4.关税补征和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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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法

  本章以选择题、判断题为主。题量为2~3题,分数为2~3分。

  一、纳税人

  1.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不免。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原理同消费税),一次性征收。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初级矿产品,与免税结合)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新增钒矿石(含石煤矿)。

  7.盐(增值税13%)。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三、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扣税:外购液体盐、生产固体盐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在单选、多选、判断题占3分左右,计算题和综合题近两年每年都有,且难度有所上升。

  一、征税范围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二、土地税值额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这里的利息注意三点:

  ①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不包括加息、罚息。所得税前可扣除。

  ③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与土地增值税计算无关,均按5%比例扣除。与所得税计算有关。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与土地增值税计算无关,均按10%比例扣除。与所得税计算有关。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扣"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资扣"一税"(营业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扣"三税一费" (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资扣"两税"(营业税、印花税)。

  5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三、应纳税额计算

  1.税率

  2.土地增值额确定

  3.税额计算步骤

  4.房地产企业清算

  (3)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4)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四、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3.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2)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

  (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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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本章在选择题、判断题占2分左右,有时出现土地使用税的简单计算。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

  二、计税依据

  1.土地面积:按顺序确定,即测定面积、土地使用证书的面积、申报面积。

  2.税率:幅度的定额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提高。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

  三、优惠政策

  1.全国性与地方性

  2.与计算结合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地。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他均为次月起缴纳。

  第十章房产税法

  本章历年单选、多选、判断占2题左右,计算或综合题涉及到房产税的计算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

  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商)

  房产税、城建税外商不缴纳。

  二、计税依据和房税

  1.从价计征按1.2%,从租计征按12%,个人出租住房一律按4%(经营房按12%)。

  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的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内房产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三、优惠

  注意:P226的1、2、3、11点。

  四、时间

  重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第十一章车船税法

  一、不同车船计税单位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660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16120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120

   

  摩托车

  每辆

  36180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计算

  二、应纳税额计算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l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三、优惠政策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四、期限与地点

  1.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2.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

  3.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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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印花税法

  本章计算简便,范围广泛。在多选题、判断题中有2至3分。也不排除单独出计算题的可能性。

  一、税目与免税结合

  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5.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6.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

  7.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8.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

  2.适用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适用0.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5.适用3‰税率的是"股权转让书据"(2007年5月30日,由1‰上调到3‰。包括A股和B股。)

  三、计税依据

  1.一般:金额、余额;

  ①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②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④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注意两点:(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再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⑤借款合同: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⑥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2.特殊: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有些合同(如租赁、技术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税额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五、纳税方法与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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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契税

  一、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四、优惠政策

  1.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2.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①企业公司制改造

  ②企业股权重组

  ③企业合并

  ④企业分立

  ⑤企业出售

  ⑥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⑦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⑧其他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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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

  本章是历年考试中难度最大的,从以前考试题型来看,企业所得税单选、多选、判断题一般一个题型2道题左右,计算题和综合题都有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人范围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三、应税收入与不征税、免税收入

  第一类:销售营业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类:特殊项目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特别说明」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3)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类: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四类: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准予扣除项目

  1.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税金最关键;跟企业所得税有直接联系的有10个税;跟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联系的有:增值税、契税。

  五、扣除标准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同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如有会计差错,需要先行更正。

  11.租赁费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六、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八、资产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①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同会计)

  ③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1.所得额的直接法和间接法

  2.税额抵免:境外所得抵免、投资抵免(10%)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 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十、优惠政策

  1.免征与减征优惠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6.加速折旧优惠

  7.减计收入优惠,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税额抵免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l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不执行过渡政策)

  十一、特别纳税调整方法

  1.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2.加收利息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十二、纳税地点、时间

  1.纳税地点

  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纳税期限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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