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考题的设计上看,同其他部门法比较,法理学的考题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紧扣基本理论和概念出题。由于法理学的学科特点,知识点以基本理论和概念为主,决定了其考查的方式也是理论型的。综观2002—2007年的题目,大部分考题都是围绕基本概念来设计题干和选项的。如2005年单选第1题考查法和利益的关系、2006年单选第2题直接考查法和宗教的关系、2007年简答分析题考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为此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在复习时对基本的要领及其相互关系一定要记准记牢。同时注意法理学当年考试大纲新增内容,这也是司考的整体规律。2007年法理学客观题考的15题中,就有8题与新增考点相关,如单选第2题,第3题和不定项第91题考了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单选第7题考了 “法的可诉性”,单选第5题、多选第53题考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多选第56题考了“法的发展的特点”,多选第51题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道主观题,一道考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考的是“法律的发展或法律传统与法的现代化的关系”,全在新增考点之中。由此看来,法理学每年新增的考点里面大有油水可捞,实为拿分之终南捷径,明年法理主观题是否还集中于新增考点之中,也有高度的盖然性。
第二,近三年来司法考试中的应用型题目越来越多,十分引人注目。这类题目把理论考查与对事实的判断分析结合起来,不止单纯考查考生对概念的记忆,还侧重考查考生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典型的如2005年试卷一单选第2、3题,多选第56题、2006年单选第5、6题,多选第51-56题、2007年多选第53题等。同时,注重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这一特点在近五年来的司法考试真题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2005年试卷一第4题主要运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知识;2006年试卷一第56题结合《刑法》有关法条考查法理学理论;2007年试卷一第91题结合《婚姻法》的有关知识进行考查。另外,其他部门法的考查也可能涉及法理学的知识,如2003年试卷四第8题属于行政法学部分的题目,但有关认识和论述会涉及法的三大价值、法的价值冲突原则等法理学知识。这启示我们在学习部门法时,可联系法理学的知识去总结、归纳和分析,这样对考生更好地掌握法理学和各部门法都有很大帮助,在考试中可以起到融会贯通、推此知彼、举一反三的效果。
第三,重点内容反复考查。历年真题考点在今后试题中出现,再次验证了“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考点重者恒重”的硬道理。例如2007年很多考生都对试卷一第一题提出了异议,这道题通过对马克思的一句话的理解考了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一考点在2002年试卷一第81题、2004年试卷一第1题已经考过两次。试卷一第52题考了法与道德关系,这在2002年试卷一第4题、2003年试卷一第5题、2004年试卷一第2题、第82题、2006年试卷一第54题已经反复考过5次!毫无疑问,掌握住大纲新增考点、再掌握住考过的知识点,法理学的分值十之八九已入囊中。
(二)复习方法
从整体上讲,考生复习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法理学部分的考查都是常规性题目,知识点没有很偏的现象,重要的知识点历年重复考查率高,因此复习时要注意重点明确;二是对大纲中明确列项的概念和知识点务必掌握,做到眼熟能详,特别是相似的概念要注意区分,不要混淆;三是对当年大纲新调整的内容要予以特别关注,这些新增的知识点考查概率往往会很高。
近几年法理学的拼题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从近几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察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在卷一的150分当中,法理学的分值可以占到30分左右。而且在第四卷中会有一道大题纯考法理学,所以法理学的总分值会占到50分左右。出题老师不仅是司法考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而且还是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的出题老师,他往往把法大研究生考试的题目直接搬到司法考试中,如06年最后一道论述题就是政法大学2004年研究生考试的原题。可见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有相当部分的试题是和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题是相同或相似的。所以考生可以把政法大学历年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下载下来加以研习,作为复习的参考。
法制史分值、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
| 题 型 |
西周至 秦汉魏晋 |
唐宋 至明清 |
清末 民国 |
罗马法 |
英美 法系 |
大陆 法系 |
合计 |
年份 |
| 单 选 |
1 |
1 |
|
1 |
|
|
3 |
2003 |
| 1 |
|
1 |
|
1 |
1 |
4 |
2004 |
| 2 |
1 |
|
|
|
1 |
4 |
2005 |
| 2 |
2 |
|
1 |
|
1 |
6 |
2006 |
| 1 |
2 |
1 |
1 |
1 |
|
6 |
2007 |
| 多 选 |
|
2 |
2 |
1 |
|
1 |
6 |
2003 |
| |
2 |
2 |
2 |
|
|
6 |
2004 |
| 4 |
|
|
2 |
|
|
6 |
2005 |
| |
2 |
|
2 |
|
|
4 |
2006 |
| |
2 |
|
|
2 |
|
4 |
2007 |
| 任意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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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
20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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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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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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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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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法制史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例相对比较小,分值在近几年的考试中一直比较稳定。与法理学和宪法分值上升的情况比,分数有所降低。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对法制史的考查,分值会保持在12分至15分的水平。
(一)命题规律
纵观五年的法制史考试内容,可以看出法制史考查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注重考查重点知识。
第二,强调对于知识点细节的精确记忆。
(二)复习方法
首先,熟练掌握教材,形成一个知识体系,万变不离其宗。
其次,要善于对于相似、相近的知识点进行比较和分析。
再次,要把握住重点知识点。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一定要重点复习,以重点知识为复习核心。
最后,针对司法考试中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